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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​关于规范固定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0-06-18  点击:

学校各部门:

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登记工作,提高工作效率,现对固定资产登记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

一、本学期登记的固定资产卡片中“资产取得日期”必须填写为2019年3月1日之后,即使实际购买日期为此日期之前的,也必须按3月1日之后填写。

二、根据财政局有关要求,需严格区分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。

1、通用设备。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,包括文化办公机械、消防器材、电机、变压器、锅炉、空气调节电器、清洁卫生器具、通信设备、视频产品、音响设备、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、计算机软件、家具设备、被服装具等。

2、专用设备。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,包括:

(1)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器械、诊察器械及诊断仪器、医用射线设备、医用生化化验仪器及设备、体外循环设备及装置、人工脏器设备及装置、假肢设备及装置、手术室设备、急救室设备、诊察室设备、病房设备、消毒室设备、口腔设备及医疗用灯、兽医器械等。

(2)文化体育教育单位的文艺设备、体育设备、娱乐设备、演出服装和舞台设备等。

(3)广播电视单位的广播发射设备、电视发射设备、音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、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、多工广播、立体电视及卫星广播电视设备、电缆电视分配系统设备、应用电视设备等。

(4)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仪表、电子和通讯测量仪器、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、衡器等。

(5)公安政法机关的交通管理设备、消防设备、取证及鉴定设备、安全及检查设备、监视及报警设备等。

三、自本学期开始,固定资产标准调整至1000元。即:使用年限超过1年(不含1年)、单位价值在1000元(含)以上(其中,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)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(不含1年)的大批同类物资,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。

四、对于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,录入资产管理平台低值耐耗品项进行管理。

五、房屋装修、改造费用,设施安装、施工费用,服务、软件升级费用等,不再录入资产管理系统,直接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国有资产管理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9年3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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